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9]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9] 审议规则 -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4] - 股东大会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决议,应由出席非关联股东(含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15] 交易审议披露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超三十万元的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5] - 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0.5%的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17] - 与关联人成交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5%的交易,除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17]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时其应提供反担保[17] 额度期限 - 对需要预计的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19] 协议期限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23] - 公司与关联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金融服务协议超3年应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7] 信息披露 - 财务部门负责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关联交易事项的数据管理等工作[6] -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非财务报告部分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披露工作[6]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每半年提交风险持续评估报告[30] - 会计师事务所应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金融业务的专项说明,统计发生额、余额并与年度报告同步披露[30] 其他 - 关联交易包括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11] - 关联交易定价可参照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可比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等原则[12] - 本制度适用于首钢股份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4]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特定关联交易时,可免于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履行相关义务[34] - 制度自2024年12月10日八届十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36] - 原《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北首股董发〔2022〕3号)同时废止[36]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36]
首钢股份:《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