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限售与减持 - 拟删除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相关规定[3] - 上市未盈利时,控股股东等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上市前股份,盈利后可在年报披露次日减持[3] - 大股东等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下6个月或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4] - 董监高在特定违法违规情形下6个月或3个月内不得减持股份[4]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时,相关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减持股份[5] -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立案调查等期间及处罚、判决后未满6个月不得减持[14] - 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不得减持[14]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首次披露减持计划时,最近20个交易日内公司任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等情形不得减持[15] -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通知或裁判作出至特定情形发生前,控股股东等不得减持[16] 股份交易限制 - 董监高在年报、中报公告前30日及季报公告前10日等期间不得买卖股票[5] - 控股股东等在年报公告前30日等期间不得买卖股票[6] - 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股份不超1000股可一次全部转让[16] -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17] - 公司董监高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17] - 公司董监高在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17] 减持计划披露 - 大股东等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12]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主体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12] - 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应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12] - 大股东等应在减持计划披露的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减持进展公告[13] - 大股东等计划通过北交所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股份,应在首次大宗交易卖出或向北交所申请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13] 利润分配 - 公司现金分红需满足可分配利润为正等条件,最低比例为当年可分配利润10%,最近三年累计不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30%[7][8]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比例最低达80%;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按章程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政策[8]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40%[9] -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20%[9] -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比例为10%[11] -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11] -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且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其他规定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10日内召集主持[6] - 股东单独持有或与其一致行动人持股合计达公司股份总数5%,应遵守大股东减持相关要求[18] - 公司拟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20]
峆一药业: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