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600057)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厦门象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厦门象屿"或"公司")委托,作为发 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 施细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 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