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广晟有色(600259) -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600259广晟有色(600259)2025-01-25 00:00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广晟有色"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陈默律师、陆丽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 了审查,现发表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一 ) 公 司 董 事 会 已 于 2025 年 1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se.com.cn)上刊登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会通知》"),《临时股东会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会议审议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