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 - 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4] 专户协议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专户资料,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募投项目论证 -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应对募投项目重新论证[9] 资金置换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置换自筹资金[9] 现金管理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0]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0] 补充流动资金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11] -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方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1] 三方监管协议 - 财务管理部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4] 信息报告 - 应在协议签订或终止等情况发生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5] 超募资金使用 - 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2] 节余资金使用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高于100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时,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经相关审议[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使用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13]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使用需经董事会审议[1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使用可免于特定程序,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4]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及相关方同意,仅变更实施地点可免股东会程序[16] 项目核查与报告 - 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公告[19] 审计与鉴证 - 年度审计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提交披露[19] -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1] 意见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报告结论性意见[21]
三元股份(600429) - 三元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