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钢股份(601003) - 关于柳钢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04]盈沪意见字第四10 号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 YINGKE ® B科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9 层 2025 年 1 月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 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