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生物(688331)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荣昌生物制药(烟台)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持公司股份之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为本核查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出具本核查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本所已经得到荣昌控股集团的如下保证: (一)其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核查意见中,本所仅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现行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对于 与出具本核查意见相关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 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意见。本所对从国家机 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