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置换 - 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或独财顾问[6] -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不得超6个月[10] 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需满足5个条件[11] -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12个月,需为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12] 募集资金管理协议 - 应在募集资金到位1个月内与保荐或独财顾问、银行签三方监管协议[6]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9,10] 超募资金管理 -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6] - 超募资金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6] - 每12个月内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5] 节余资金使用 -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等发表同意意见;达到或超过10%,还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8] -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五百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可豁免履行程序,使用情况在年度报告披露[19] 募集资金检查与核查 -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20] - 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情况出具鉴证报告[20]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相关情况[21] 鉴证报告聘请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配合并承担费用[22] 现场调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与公司至少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22] 违规处理 - 董事等人员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应责令改正,视情节惩处,造成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3] 制度生效与修改 -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6]
泰嘉股份(002843)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