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泓新科(003022)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联 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联泓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联泓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