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需通知保荐或财务顾问[6]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11] 项目可行性检查 -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检查项目可行性[12] 协议签订与变更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三方协议有效期满前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运用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披露信息[9] 资金使用限制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及高风险投资[9] 资金防占用措施 - 公司应采取措施防止募集资金被占用或挪用[10] 项目进度披露 - 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应按计划进度实施,受客观因素影响未完成需披露情况[11] 资金置换与管理 -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置换自筹资金或现金管理,需经董事会审议及相关方同意[12]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达到或超过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3] 闲置资金补充 -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15] 超募资金使用 -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18] - 单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19] 闲置资金投资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4] 资金归还公告 -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归还后,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17] 无法按期归还处理 - 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归还补充流动资金,应在到期日前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17] 资金用途变更审议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3] 资金置换程序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需经董事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等[12] 变更项目投资方向 -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23] 项目进展核查 - 董事会应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专项报告并披露[26] 资金使用审核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的,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使用情况专项审核并鉴证,披露鉴证结论[26] 鉴证结论处理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董事会应分析理由、提出整改措施并披露[26] 保荐机构检查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现场检查一次[27] 核查报告披露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披露核查结论[27] 特定结论分析 -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7] 违规风险报告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现场检查发现重大违规或风险,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27] 监事会监督 - 监事会有权监督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制止违法使用行为[27]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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