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支取与协议 - 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超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5] - 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等签三方监管协议[5] - 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5]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1个月内签新协议并报交易所备案公告[6] 募投项目管理 - 募投项目搁置超一年或投入未达计划金额50%等,公司需重新论证[9] -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差异超30%,公司应调整投资计划并披露[22] 资金使用规则 - 公司可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经同意可6个月内置换[10]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超12个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2个交易日内公告[10][11]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达5000万元且超总额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通过[15]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超总额30%[15] - 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公司不得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5] - 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且低于项目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年报披露[20] -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或超项目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股东会审议通过[20] 监督与核查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22] - 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检查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23] - 当年有募集资金运用,公司需聘请会计师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3] -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等,公司董事会应分析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年报披露[23]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24]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24] - 若被出具特定鉴证结论,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分析原因并提出核查意见[24] -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公司应配合并承担费用[24] 制度相关 - 制度中“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26] - 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27] - 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27] - 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27]
先导智能(300450)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