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联新材(300586) -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进行充分披露。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韵雯律师、李德齐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