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鹿股份(300665) - 章程修改对照表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 | 当于其上一年度税前薪酬(含工资、福利、津贴、奖金、股权激励 | 等)总和 | 倍的离任补偿金。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 | 10 | | | | --- | --- | --- | --- | --- | --- | |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 |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另外 | | | | | | 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 第二百三十 | 三 | 条 | - | | |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 | 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由原任董事会成员 | | | | | | 连任或由原提名人提名的人选担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期限不得 | 超过六年;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 | | | | | | 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 | 一。 | | | | | |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 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 | /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非独立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