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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利机械(301298) -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301298东利机械(301298)2025-01-16 18:14

制度审议与生效 - 制度于2025年1月15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1]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3] 财务资助规定 - 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3] - 董事会审议对外财务资助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70%等三种情形,财务资助事项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5] - 公司资助持股超50%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部分审批规定[5] -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6] - 关联参股公司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时,公司向其提供资助需经特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6] - 公司对控股、参股公司提供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资助[6] -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或追加资助[7] 部门职责 - 财务部是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考察、计划、手续办理、跟踪及补救等工作[10] - 债务到期需及时回收财务资助资金,若对象未履行还款义务需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建议[11] - 财务部与证券部共同参与对外财务资助信息披露工作[11] - 财务部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对外财务资助内部审计工作[11] - 证券部负责对外财务资助事项信息披露,财务部及审计部协助[17] 审计监督 -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财务资助事项审批流程和实施过程[18] -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财务资助资金、财产安全性和完整性[18] - 内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财务资助信息披露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18] 责任与制度管理 - 违反制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1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