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688599)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合光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8.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