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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德: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688028沃尔德(688028)2024-12-20 17:34

担保审批规则 - 原则上不对除控股子公司外第三人担保,符合条件经批准可为其筹融资担保[5]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9]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0]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须股东会审议通过[10] -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1] 担保执行与管理 - 法律规定须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财务部在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12] - 担保期间指派专人关注被担保人情况,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催款[14]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公司应在到期后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执行反担保措施[15] -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及时披露[15]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应作为新担保重新履行审批和披露义务[15] 责任与制度规定 - 公司经办担保事项相关单位、部门或人员为担保责任人[17] - 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7] - 董事、经理等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失,公司追究当事人责任[17] - 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17] - 本制度“以上”“以内”含本数,“过”等不含本数[19] -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报股东会审议,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3]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