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范围变更 - 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从生产销售金刚石刀具等变更为金属工具制造等多项业务[2] - 变更经营范围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重大变化,不产生不利影响[3] 章程修订 - 拟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4] - 《公司章程》第一条修订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合法权益[4] - 《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董事长辞任视为辞去法定代表人,应在三十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4] - 《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经营范围按变更后内容修订[5] - 《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或子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资助,员工持股计划除外[5] - 《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可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资助,累计总额不超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5] -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6] -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6] 股份转让限制 -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自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6]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6] 股东权利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9] -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请求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8]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8] -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就子公司相关情形请求诉讼[9] 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10] -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事项[10] -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10] 股东提案与选举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11] - 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监事人数[11] - 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有相应投票权数计算和规则[12] -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或更换董事或监事,所得投票表决权数较多且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当选[12] - 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数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13] 董事相关规定 - 因贪污等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3] - 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等,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3] -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不能担任公司董事[14] - 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14] - 兼任总经理等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14]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14] - 董事执行职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担责[15] - 公司可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续保后董事会需向股东会报告相关内容[15] 其他规定 - 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董事推举一名董事履职[16] - 关联董事不得对相关决议表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董事出席,决议经无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无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会审议[16] - 高级管理人员未忠实履职给公司和股东造成损害应担责,控股股东等指示其损害利益需承担连带责任[16] -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监事,董事等不得兼任监事[16]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16] -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监事推举一名监事召集主持会议[16] -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16] - 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17]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18]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18] -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18] - 债权人接到通知30日内、未接到通知自公告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8] -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18] - 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19] - 公司解散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9] 制度修订与披露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等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1] - 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1] - 公司拟修订并制定28项公司治理制度[22][23] -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8项制度修订需股东大会审议生效[22][23]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20项制度修订或制定需董事会审议生效[22][23] - 修订后的《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9项制度全文将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23] 公告时间 - 公告发布时间为2024年12月21日[25]
沃尔德: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