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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000695)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000695滨海能源(000695)2025-03-06 18:01

披露标准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属报告义务人[3] - 交易涉及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需披露[6] -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收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6] - 交易标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7] - 交易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披露[7] - 交易产生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超100万元需披露[7]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30万元需披露[7]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披露[7] - 诉讼涉案金额超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需披露[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况需披露[9] 报告流程 -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应向总经理和/或董事会秘书报告并送达书面文件[14] - 各部门在重大事件触及特定时点应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14] - 报告义务人需按规定报告重大信息事项进展情况[14] - 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相关材料[15] -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分析判断并审核披露文件,汇报需披露事项[15] - 信息披露完成后资本市场部整理保存上报信息[15] 其他规定 - 重大信息以交易所规定标准判断,免于披露范围可免报告义务[12] -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沟通非强制性披露重大事项[16] - 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报告义务人负有保密义务[19] - 违反制度的责任人员将受处分并可能被要求赔偿[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