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酒钢宏兴(600307) -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关于酒钢宏兴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0307酒钢宏兴(600307)2025-03-06 18:30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目前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甘肃 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 股东大会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