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份限制 - 回购用于员工持股等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10] - 回购方案中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资金总额上限不得超出下限1倍[12] - 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50%需说明合理性[12] 回购期限 - 因减少注册资本等情形回购期限不超过12个月[12] - 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情形回购期限不超过3个月[13] 回购触发条件 -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20%可回购[4] -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50%可回购[4] 回购前提条件 - 公司股票上市需已满6个月才能回购,但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情况除外[8] - 公司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才能回购[8] 回购视同分红 -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回购股份视同现金分红,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相关比例计算[6] 提议与决议 - 提议人拟提议特定情形股份回购应在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19] - 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股份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情形可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20] 信息披露 - 公司应在披露回购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23] - 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进展[24] - 每月前3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24] - 回购期限过半未实施回购,董事会应公告原因和后续安排[24] - 回购期限届满或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24] - 公司董事等人员在特定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及时报告,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25] 已回购股份处理 - 公司已回购股份按披露用途及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注销[29] - 因特定情形回购的股份可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29] - 出售已回购股份所得资金应用于主营业务[29] - 拟出售已回购股份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披露出售计划[29] 出售限制 - 每日出售数量不得超过出售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出售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30] -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出售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30] - 出售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每增加1%,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公告[30] - 出售期限届满或出售计划实施完毕,公司应停止出售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出售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31] 信息管理与违规处理 - 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33] - 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制度规定,上交所将视情节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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