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电股份(600184) -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五年三月 7-3-1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术语和简称,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情形外, 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中所使用之术语和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7-3-3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