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孚科技(603031) -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048 号 致:安徽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安孚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孚科技")的委托,指派司慧、陈家 伟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安孚科技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1 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 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 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结果为: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