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峰环境(601827) -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峰环境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恒 15G20240277-00008 号 致: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重庆三峰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峰 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罗议、向芹出 席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