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变科技(002112) - 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
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 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三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5〕120011 号,以下简称"意 见落实函")已收悉,三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意见落实函所列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落实,现回复如 下,请予审核。 关于回复内容释义、格式及补充更新披露等事项的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使用的简称或专有名词与《三变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在本回复中, 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问题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费及代理销售服务费占销售费用比重分别为 71.78%、 74.59%、75.07%和 80.69%,发行人前员工成立的业务代理商占该公司合作的业 务代理商的比例为 100%。根据保荐人的回复,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