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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波龙(301308)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301308江波龙(301308)2025-03-20 21:32

独立董事任职限制 - 原则上最多同时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且不得在超6家港交所上市公司任职[3] -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三名且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至少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3] - 直接或间接持股1%以上或前十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 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单位或前五股东单位任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5] 独立董事提名与任期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候选人[8] - 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选可连任,但不超六年[9] - 连续任职六年,36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候选人[9] 独立董事补选与解聘 - 辞职致比例不符或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60日内完成补选[10] - 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30日内提议解除职务[15] 独立董事职权行使 - 行使特定职权需全体过半数同意,公司及时披露[14] - 特定事项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 - 专门会议提前3天通知,半数以上提议可开临时会议[16]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发表意见应明确清晰,含重大事项基本情况等内容[17] - 发现特定情形应尽职调查,必要时聘中介机构专项调查[17] - 每年现场工作不少于15日[18] - 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确认,制作工作记录[18] - 工作记录及资料保存至少十年[19] - 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在发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19] 公司相关义务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会前3日提供资料信息[22] - 保存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资料至少十年[22] - 承担独立董事行使职权费用[23] - 给予与其职责适应津贴,标准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年报披露[23]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生效,原制度失效[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