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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微(688589) - 公司章程(2025年3月修订)
688589力合微(688589)2025-03-26 19:18

公司基本信息 - 2020年6月24日核准首次公开发行2700万股,7月22日在科创板上市[6] - 注册资本为121,176,969元[7] - 目前股份总数为121,176,969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额1元[19] 股份相关规定 - 发起人于2014.06.27以净资产折股方式认购7300万股[18] - 公司可通过六种方式增加资本,也可减少注册资本[23] - 特定情形收购股份后,部分情形合计持股不得超已发行股份总数10%,并应3年内转让或注销[25] - 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同种类股份总数25%,上市1年内及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28] - 上市36个月内,作持股锁定承诺的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管理首发前股份,不得提议回购[29] 股东权益与责任 - 董监高、5%以上股份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票收益归公司,董事会应收回[29] - 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累计总额不得超已发行股本总额10%,董事会决议需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0]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等[36] - 股东对决议有异议,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年内未行使则消灭[36][37]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37] - 持有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质押股份需当日书面报告公司[41] 公司治理与决策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52]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54] - 董事会收到提议等需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后5日内发出通知[57] - 监事会同意请求后5日内发出通知[58] -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58] - 单独或合并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和临时提案[62] - 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需2/3以上通过[75] - 连续十二个月内重大资产交易或担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特别决议通过[78] - 关联交易事项决议需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定事项需2/3以上通过[80] 董监高相关 -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包括3名独立董事[101] -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91] - 兼任总经理等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公司董事总数的1/2[91] -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职,董事会应建议股东会撤换[94] - 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任职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持续不少于两年[98] - 公司设总经理1名,每届任期3年,连聘可连任[116][120]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139] - 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连选可连任[135] 财务与利润分配 - 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报,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报,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报[145][146] -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10%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147] - 法定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额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148] -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后,董事会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148] - 符合条件时,公司每年现金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10%[152] 重大事项决策 - 股东会审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47] - 股东会审议公司与关联人交易金额超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47] - 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3亿元且不超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48] - 公司融资单笔或一年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达5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48]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8]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股东会审议[48] 其他规定 -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聘期1年,可续聘,由股东会决定,审计费用也由股东会决定[168,169] -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通知其他股东[178,179] - 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不经股东会决议(章程另有规定除外)[179] -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应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180][181][182] -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190] - 债权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190][191] - 清算义务人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