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经股东大会审批[9]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9] - 按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9] - 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9]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批[9] -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9] - 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10]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1] 担保限制条件 - 公司不得为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提供担保[6] - 公司不得为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经营状况恶化、信誉不良且无改善迹象的单位提供担保[6] 担保合同要求 - 担保合同应包含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等内容[17] - 担保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对外担保审批程序[17] 信息披露规定 -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9] -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外担保需披露相关总额[19] -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中对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意见[21] - 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在特定情形下需及时披露信息[21] - 综合管理部是担保信息披露职能管理部门[21] 违规处罚措施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的违规当事人将受处罚[23] - 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将被追究责任[23] - 全体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4]
淮河能源(600575) - 淮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