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信息 - 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获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256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9] - 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9]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66.4395万元[10] 合规情况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12] - 公司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12]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过未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12] - 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12] -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其他情形[12] 股权激励计划 - 2025年3月26日公司相关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有关议案[13] -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95人[16] -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400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10,266.4395万股的3.90%[21] - 首次授予320万股,约占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3.12%,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80%[21] - 预留授予80万股,约占公告时公司股份总数的0.78%,约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21] - 董事刘涛获授18.80万股,占授予权益总数的4.70%,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8%[23] - 董事傅雄高获授14.10万股,占授予权益总数的3.53%,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4%[23] - 董事彭琦允获授14.10万股,占授予权益总数的3.53%,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4%[23] - 财务总监谭青获授20.00万股,占授予权益总数的5.00%,占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9%[23]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最长不超过48个月[25]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分三个归属期,比例分别为20%、30%、50%[30] - 若预留部分2025年年度结束后授予,分两个归属期,比例均为50%[32]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所持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33] -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12.48元[36] -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满足公司和个人未发生特定情形等授予条件[37][39] - 限制性股票归属需满足公司和个人未发生特定情形、12个月以上任职期限等条件[40][42][43] - 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5 - 2027年,各年度目标值分别为5.30亿、5.90亿、6.50亿元,触发值分别为5.00亿、5.50亿、6.00亿元[44] - 若预留部分2025年年度结束后授予,考核年度为2026 - 2027年,目标值分别为5.90亿、6.50亿元,触发值分别为5.50亿、6.00亿元[45] - 年度营业收入A≥Am时,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 100%;An≤A<Am时,X =(A - An)/(Am - An)* 50% + 50%;A<An时,X = 0[45] - 若公司未达业绩考核指标触发值,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46] -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归属比例:优秀(A)为100.00%,良好(B)为100.00%,合格(C)为80.00%,不合格(D)为0.00%[47] 审批流程 - 2025年3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52] - 2025年3月2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核查激励对象名单[53] - 公司尚需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自查[54] - 激励对象公示期不少于10天[55] -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55] -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实行[56] - 股东大会批准后60日内,董事会应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56] 其他情况 - 激励对象资金来源为合法自筹资金,公司不为其提供财务资助[60] - 股权激励计划目的是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结合各方利益确保公司发展[61] - 《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相关法规要求,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62] - 《激励计划(草案)》已获现阶段批准,最终实行需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62] -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及违法情形[62] -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法情形[62] - 公司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等人员,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63] - 公司具备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及条件[64] - 《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65] -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65] -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65] - 《激励计划(草案)》尚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履行后续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65]
通业科技(300960)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通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