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额度与审批 - 为两类子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审议额度[5]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会批准[6] - 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会批准[6]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须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会批准[6]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须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会批准[6] - 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金额超5000万元须董事会审议后经股东会批准[6] 审议条件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15] - 股东会审议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5] 担保限制 - 除控股子公司外,连续二年亏损的申请担保单位,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4] 担保展期 -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批程序[18] 担保管理 -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并定期核对[19] 信息披露 - 公司需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21] -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外担保决议应及时公告[22]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15个交易日内未还款公司应及时披露[22] - 被担保人出现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公司应及时披露[22] 财务与核查 - 公司财务部需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22] -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担保行为定期核查制度[24] 责任追究 - 董事等擅自越权签担保合同造成损害须担责[24] - 控股股东等不偿债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措施减损追责[24] 实施时间 -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30]
三只松鼠(300783)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