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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辉光电(688538) -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
688538和辉光电(688538)2025-03-28 22:04

关联人定义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关联人[6] - 有权在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10%以上投票权的人士为基本关连人士[7] 联系人定义 - 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时,以其本人或直系家属为受益人且关连人士于该计划合计权益少于30%的信托中受托人属联系人[7] - 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时,其本人、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属联系人[7] - 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时,其本人、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营公司出缴资本等30%或以上权益时,合营伙伴属联系人[8] - 基本关连人士为公司时,以该公司为受益人信托中的受托人属联系人[9] - 基本关连人士为公司时,该公司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属联系人[9] - 基本关连人士为公司时,该公司等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合营公司出缴资本等30%或以上权益时,合营伙伴属联系人[9] 关连人士范围 - 公司基本关连人士及其联系人在非全资附属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10%以上表决权时,该非全资附属公司属关连人士[9] - 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符合特定情形的法人等视同公司关联方[11] 关联交易审议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成交金额30万元以上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若属《香港上市规则》须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22]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应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日常经营相关交易可免审计评估,若属《香港上市规则》须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22] - 公司与关联法人成交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1%以上且超300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若属《香港上市规则》须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23] - 公司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3000万元,应提供审计或评估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日常经营相关交易可免审计评估,若属《香港上市规则》须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则需经股东大会批准[24] -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4] 关联交易计算 - 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相关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以发生额为披露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达标准适用相应规定[24] - 公司进行其他关联交易按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与同一关联方或不同关联方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适用相关规定[25] 重大关联交易 - 需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交易标的为股权或非现金资产,应聘请中介机构评估或审计,日常经营有关的购销或服务类关联交易除外[25] 连串关连交易 - 若连串关连交易在12个月内进行或完成且彼此有关联,应合并计算视作一项交易处理;若属连串资产收购且合并计算构成反收购行动,合并计算期为24个月[25][26] 日常关联交易 - 公司可按类别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超出预计金额需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7] -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超3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8] 担保规定 -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9] -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为关联方担保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29]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对方应提供反担保[29] 信息管理 -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应及时告知与公司的关连关系[32] -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确认关连人士名单并向董事会报告[32] - 公司应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在线填报或更新关连人士名单及关连关系信息[32] 文件保管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35] 制度生效 - 本制度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普通股(H股)并于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36] - 本制度生效后,原《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自动失效[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