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定义 -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公司及其他纳入合并报表的公司为子公司[2]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2] 报告披露时间 -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11] - 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11] -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11]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11] 报告记载内容 - 年度报告需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11] - 中期报告需记载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13] 报告审核确认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13] - 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13] 特殊情况披露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需披露[17] -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14] - 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泄露或交易异常波动,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财务数据[15]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董事会应作专项说明,监事会发表意见并决议[15] - 发生重大事件,公司应在董事会或监事会形成决议等时点及时披露[19] -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认定异常,应及时了解因素并披露[21] 会议报备 -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4] 报告披露程序 - 定期报告披露需经确定时间、起草草案、董事会审议等多道程序[22] - 涉及董事会等决议的临时报告披露需经编制、审核签发、报交易所审核公告等程序[23] - 涉及重大事件且不需审批的临时报告披露有相关报告、编制、审查等程序[23] 股东信息披露配合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28] -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应告知董事会并配合披露[28] 关联人信息报送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29] 特殊股东信息披露 - 通过接受委托或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告知委托人情况并配合披露[29] 直通车业务办理 -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需按上交所相关要求编制文件并履行审议程序[32] -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需用数字证书登录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创建申请[32] - 直通车业务申请若不在范围需上交所形式审核后方可披露[33] 信息披露后续处理 - 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15:30起自动发送直通车公告至网站刊载[33] -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撤销,特殊情况需申请[34] - 直通车业务信息披露出现错误等情形应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34] 内幕交易责任 - 内幕交易行为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7] 信息保密措施 - 公司董事会应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37] -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需事前签订保密协议[37] -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内部重要会议内容审查并保密[38] 违规责任 -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失职致违规,公司可处分并要求赔偿[40] -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造成损失应承担行政、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40] - 公司聘请人员擅自披露信息,公司保留追究责任权利[40] 制度说明 - 制度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42] - 制度与相关法规冲突时按法规执行[42] -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并自审议通过日生效施行[42]
应流股份(603308)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