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开时间 -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4] -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规定情形应在2个月内召开[4] 股东请求与提案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反馈[9]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召集人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补充通知[13] 通知与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在作出决议后5日内发出通知[8] -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通知股东[15] - 股东会延期或取消,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15] 其他规定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一旦确认不得变更[15] -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不得迟于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19]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在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11]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12] -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采用累积投票制[25]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29] - 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具体方案[31]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等情况,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1] - 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等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33]
安科瑞(300286) - 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