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600031)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名,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4] - 特定股东及其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7] - 受处罚或谴责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8][9]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任职[8] 独立董事选举与任期 - 董事会或特定股东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9] - 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实行累积投票制[12] -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6年[13] 独立董事履职要求 - 审计等委员会独立董事应过半数[4] - 行使特别职权需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20] - 特定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每年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26] - 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应包含基本情况等内容[25] 独立董事解职与补选 - 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且不委托他人,董事会应提议解除职务[14] - 因特定情形致比例不符规定,公司应在60日内完成补选[14][15] 公司支持与保障 - 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31] - 保障独立董事知情权,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32] - 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职权所需费用[35] 其他规定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应提前提供资料,会议资料保存10年[32] -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提供资料至少保存十年[27] - 独立董事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并披露[29]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自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38] 股东定义 - 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36] - 中小股东指单独或合计持股未达5%且不担任董高的股东[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