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普集团(601689) -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7 日 8:00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余蕾律师、张佳莹律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宁波拓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