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定义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关联法人[10]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关联自然人[11] 关联交易审议 - 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3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除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6] - 与关联法人拟发生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除担保),经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7] - 交易(除担保)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重大关联交易,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7] 担保与资助审议 -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18] - 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8] 独立董事与董事会表决 -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9]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20][21] 其他规定 - 与关联人进行委托理财等,额度使用期限不超十二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4] - 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29] - 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履行情况[29] 豁免情况 - 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等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公司单方面获利益且无对价义务的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无担保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30] - 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证券等情况可免予按制度履行相关义务[3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36][37]
鹏鼎控股(002938) -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