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核心观点 - 本更新说明为采购当局在特许经营合同提前终止时确定公平补偿水平提供指导,关键原则是违约方不因终止受益,非违约方应能从违约方收回因提前终止合理产生的额外直接成本,且项目特定因素会影响补偿方式 [1][5][6] 不同终止情形下的补偿情况 当局违约终止(条款37.2) - 意图是使特许经营商在当局违约或自愿终止导致提前终止时状况不变 [9] - 应支付给特许经营商的终止金额为以下各项总和(不重复计算):独立专家评估的特许经营合同剩余期限预测税前名义净运营现金流现值;已订购但未安装且特许经营商已支付或有法律义务支付的安装工程材料或货物成本;特许经营商员工的冗余支付;任何分包商中断成本;特许经营商在支持充电点迁移和清理场地或办公室方面合理产生的成本 [11] - 当局可从终止金额中扣除特许经营商在终止日期前应支付但未支付的款项 [12] 特许经营商违约终止(条款37.1) - 意图是使当局在特许经营商发生重大违约导致提前终止时状况不变 [14] - 需谨慎考虑触发重大违约的事件,避免过度敏感的违约事件和不成比例的后果,特许经营商应尽可能有权利在当局发出终止通知前补救违约事件 [15] 重新招标方式 - 若双方同意或确定至少有两个实体有能力成为替代特许经营商,当局可选择重新招标剩余期限的特许经营合同,并将扣除当局成本后的收益支付给特许经营商 [17] - 当局确定重新招标过程中的最高合规投标价格,若未收到合规投标,最高合规投标价格视为零,当局可从最高合规投标价格中扣除与安装工程整改等相关的合理成本 [18] 不重新招标方式 - 若双方同意或确定不太可能有至少两个实体有能力成为替代特许经营商,当局可任命独立专家确定特许经营合同剩余期限的估计市场价值 [20] - 确定估计市场价值应考虑基于合理收支预测和适当名义折现率的剩余合同期限预测税前名义净项目现金流现值,当局可从估计市场价值中扣除与服务交付、重新招标等相关的合理成本 [21][22] 不可抗力终止(条款36) - 若双方基于不可抗力事件同意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支付给特许经营商的终止金额可基于已完成安装工程和设备的公允价值减去当局的赠款资金和不归还当局的设备,加上冗余支付和分包商中断成本,减去当局有权抵销或扣除的金额和特许经营商应得的保险收益 [26][28] 术语解释 - “公允价值”指特许经营商为交付安装工程和设备所发生的资本支出的折旧价值,资本支出在设备投入使用之日起10年内直线折旧,并减去从当局获得的赠款资金 [29] - “新合同”指与终止日期的特许经营合同条款和条件相同的协议,但有取消累计KPI积分或服务信用等相关修订 [30] - “分包商中断成本”指特许经营商因合同提前终止合理产生的损失,包括材料或货物订单、预期支出、复员成本和冗余支付等 [31][32]
Update Note 1 - Compensation on Early Termination
苏格兰期货信托基金·2025-04-09 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