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 意 隆(002209) -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 聘用或解聘需经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由股东大会决定[3] - 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邀请三家及以上事务所参与[6] - 质量管理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10] -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有计算公式[10] 审计费用相关 -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需说明情况[11] - 关注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动大或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情况[18] 人员任职限制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等累计实际承担审计业务满5年,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11] - 承担首次公开发行等审计业务,上市后连续执行期限不得超过2年[11] 信息披露 - 年度报告披露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12] - 变更事务所需披露前任情况、变更原因等[12] 改聘相关 - 公司有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六种情形[14] - 审计委员会审核改聘提案可约见相关事务所并发表意见[14] - 董事会通过变更议案后提前15天书面通知前任事务所[14] - 事务所主动辞聘应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不当情形[15] - 拟更换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16] 监督关注 -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过程全程监督并报告违规行为[18] - 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报出具前等变更事务所情形[18] - 关注拟聘任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等情况[18] - 关注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等情况[18] 文件保存 - 选聘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