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粉材(688456)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 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有研粉末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3 月 24 日作出的《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