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峰化学(002064) -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峰集团")、尤小平、 尤金焕、尤小华持有的浙江华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合计 100.00%的股权;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峰集团持有的浙江华峰热塑性聚氨酯有限公 司合计 100.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上市公司聘请了坤元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 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阅公司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 材料,现就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 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高卫东、宋海涛、潘彬 本次交易相关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符合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遵循了市 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