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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制药(002349) -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002349精华制药(002349)2025-04-14 19:31

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我们不是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任职的人员; (6)我们不是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我们不曾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我们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在任独立 董事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结果如下: (1)我们以及我们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存在在公司或者 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情形; (2)我们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