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贝尔(688566) -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吉贝尔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 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 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