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且达募集资金净额20%时,应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搁置超1年或超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相关计划金额50%,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资金置换 -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10] 闲置资金使用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超12个月[12]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最长不超12个月[12] - 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金额不得超超募资金总额30%[14]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查询调查,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 协议提前终止,公司应自终止日起两周内签新协议并公告[7] 资金使用审议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或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12][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募投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年报披露[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需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等程序[15]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需经董事会审议等程序[16] -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可免于特定程序,使用情况在定期报告披露[16] 募投项目变更 - 募投项目变更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等程序,部分情形视为用途变更[18] - 变更募投项目应投资主营业务,提交董事会审议后需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多项内容[18][19] 资金检查与核查 -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21] -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出具《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披露[21] -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22] -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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