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山河智能(002097) -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2097山河智能(002097)2025-04-15 17:0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五年四月 致: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 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 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