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界定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是关联法人[5]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是关联自然人[5] 关联交易审议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30万元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披露[12] - 与关联人交易金额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需披露审计或评估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2] 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5] -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15] 特殊交易审议 - 公司为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7]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经全体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审议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17] 交易计算原则 - 公司与关联人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不同关联人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交易按累计计算原则适用规定[19] 交易期限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委托理财额度使用期限不超12个月,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超投资额度[20] - 公司与关联人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3年,每3年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1] 其他规定 - 公司与关联人部分交易可免于按关联交易方式审议和披露[21]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22] - 关联交易决策记录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24] -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26]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25]
莱克电气(603355) -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4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