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克电气(603355)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担保对象限制 -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3] - 不得为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8] - 除控股子公司外,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对象提供债务担保[9] - 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需在70%以下(控股子公司可豁免)[10] 审议规则 - 单笔担保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6]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6]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7]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大会审议[17] - 公司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8] 调剂规则 - 获调剂方单笔调剂金额不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9] - 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处获担保额度[19] 其他规定 - 公司担保债务到期展期并继续担保,需重新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22] - 财务部应督促被担保人在15个工作日内履行偿债义务[30] -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时,责任单位应追偿并披露追偿情况[32] - 公司应在决议后按要求报送文件并披露[32] - 董事等人员擅自担保或怠于履职致损失,依法担责或公司处理[35] - 责任人无视风险擅自对外担保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35] - 责任人怠于履职致损失,视情节给予经济或行政处分[35] -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提请修订[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