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股份(002714) -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董事会会议召开 -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7] -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股东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应召开临时会议[8] - 定期会议提前14日通知,临时会议提前3日通知[8] 会议举行与决议通过 - 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13] - 普通决议须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三分之二通过[13] - 提案须超全体董事人数半数投赞成票通过[26] 董事委托与表决 - 1名董事不得接受超2名董事委托[17] - 表决意向分同意、反对和弃权[21] 利益冲突处理 - 持有公司投票权10%以上股东或董事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中,以董事会会议处理[23] - 董事回避表决时,过半数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不足3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3] 会议记录与档案 - 会议记录应含届次、时间、地点等内容,与会董事签字确认,有不同意见可书面说明[24] -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5] - 董事长督促落实决议并通报执行情况[25] - 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10年[26][27] 规则生效 - 本规则自公司H股在港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