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人丽妆(605136) -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五条 临时会议 3.1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3.2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4.1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4.2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1.1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丽人丽妆化妆品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2.1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任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