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 与关联自然人成交超30万元交易需及时披露[12][18] - 与关联法人成交超3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交易需及时披露[12][18] 关联交易审查程序 - 对关联自然人不超30万元、对关联法人不超100万元关联交易由董事长审查[12]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与关联法人交易超1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关联交易按特定程序进行[13] - 与关联人交易(除担保、财务资助)超3000万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提交股东会审议[18] 关联交易审议规则 -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过半数非关联董事出席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19] -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回避,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20] 关联交易其他规定 - 关联交易决策遵循平等、自愿等原则[4] - 关联交易包括多种事项[11] - 关联交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3] - 公司不得为特定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按发生额累计计算[23] -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提交股东会,为控股股东等提供担保需其提供反担保[25] - 拟进行须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前需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事前认可意见并披露[25][26] - 公司可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超出预计需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8] - 年度和半年度报告应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2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三年需每三年重新履行程序和披露[28] - 部分交易可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或免予按关联交易履行义务[22][23][30][31] - 关联人签署涉及关联交易协议应回避,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不得干预公司决定[24][31]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34]
精锻科技(300258) -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