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审批规则 - 公司对外担保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担保[3] - 单笔担保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须股东会批准[6]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批准[7] - 担保总额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担保须股东会批准[7] - 为资产负债率超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须股东会批准[7] - 按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超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须股东会批准且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7]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须股东会批准,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由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7]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7] 担保额度管理 - 可对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任一时点担保余额不得超额度[9] 担保合同管理 - 担保期间主合同条款变更需按重新签定担保合同审批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原合同作废[10] 风险控制与处理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应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通报董事会[14] - 所担保债务到期后,责任人要督促被担保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还款[15] -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须大于公司担保数额[15] 信息披露 - 公司应按规定履行担保情况信息披露义务[16] -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担保总额及占净资产比例等[17] - 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十五个工作日未还款等情况应及时披露信息[16][17] -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担保情况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17] 责任追究 - 董事对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损失负有个人责任[19] - 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造成损害,公司追究责任[20] - 相关责任人员违规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20]
奥特佳(002239) -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