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支取与通知 - 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金额超5000万元或达募集资金净额2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6] 募投项目论证 - 募投项目超过完成期限且投入金额未达计划金额50%,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公司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0] 节余资金处理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且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可豁免特定程序[13]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达或超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3] 协议签订与终止 -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相关方签订三方监管协议[6] -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出具对账单等情况,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6] 资金用途变更 -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达股东大会审议标准,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3] 资金置换与使用 -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3] - 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5000万元且达超募资金总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7] - 每十二个月内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超募资金累计不得超总额30%[17] - 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7] 投资计划调整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与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30%需调整投资计划[22] 核查与审核 - 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22] - 当年有募集资金使用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核并披露鉴证结论[22] -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现场检查[24] -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24] 闲置资金使用 -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13] -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不得超十二个月[21] -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需披露预计年化收益率等信息[15]
上海艾录(301062)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